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32号
日期:2020-08-19 11:05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格新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5367238N

地址:马尾区快安工业区二幢第一座工业厂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根荣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未张贴标识。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2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116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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