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03号
日期:2020-06-29 11:07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0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吉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WB2J8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2)整幢5、6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陈香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批,进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2020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2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的规定,并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2018 年版)(编码FZ01HB-CF-0001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处以人民币肆千伍佰元整罚款(4500.00元)。

  2、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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