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31号
日期:2020-08-11 11:09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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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延伸区15号地(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莘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措施,平台上堆放的废渣泄漏到地面。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112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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