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45号
日期:2020-08-25 11:11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军航码头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G1AQ09

地址:马尾区亭江松门顺利码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山东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段59米长的码头平台正式经营前未经环保审批。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2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1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元罚款(2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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