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80号
日期:2020-05-28 11:13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8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开发区石满方沙石加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8E2788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州村红山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钦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堆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采,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2020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5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 年版)(编码FZ01HB-CF-0048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元)。

  2、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