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63号
日期:2020-09-03 11:14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马尾区祥麟鞋面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85RPB

地址:马尾区马江路25号2#楼三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晓华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鞋面加工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措施,未配备净化装置的。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2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款:“(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58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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