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个独)
日期:2020-03-20 17:24
政策文件: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先团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

  2019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对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核对情况的函及相关材料,涉案5家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或未登记。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在这5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福州市马尾区先团内科诊所等5家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当事人发出提示后,当事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税务局关于对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核对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在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3.我局向当事人注册地址邮寄信函的改退批条,证明已向当事人发出提示督促其履行义务。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在局机关一楼公示栏及区政府官网上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公示期满60天,且送达三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5家涉案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来源:马尾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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