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榕建质罚字[2019]第002号
单位名称:厦门通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永基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2203-3室
经查实: 2019年9月18日下午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第九检查组到璞悦湾(一期)项目检查发现厦门通正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璞悦湾区(一期)28#楼工程,施工现场多处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变换规格、数量部位搭接连接位置不满足设计要求;多处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折锚固弯钩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质量隐患。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照片打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该单位法人处单位罚款数额壹拾陆万元的7%,取整壹万贰仟元罚款的处罚。
你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区工商银行君竹支行(地址:福州马尾君竹路24号;帐户: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帐号:1402026111200530249),并将缴纳罚款凭证送交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总数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马尾区人民法院 _起诉。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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