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大福有限公司)
日期:2019-06-12 16:35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大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301902E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44号(现罗星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高斗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0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福建创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废气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最高值为3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企业相应的标准值的0.7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19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019年5月14日福建创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HJ(2019)0510002)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527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榕马环罚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35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内(含1倍)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按日计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612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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