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19〕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谷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843339955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设路9号(厂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玉利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9日,你公司已建成玉米筛选分装项目并投入生产,但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19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2019年4月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03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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