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环保局权力清单
日期:2017-09-19 11:12
政策文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环评与三同时(11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FZ01HB-CF-000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1、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1)拒不执行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         

2、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较重

1、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2、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严重

1、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2、在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

FZ01HB-CF-00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1、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

2、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较重

1、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2、在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严重

1、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2、在禁建区内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3

FZ01HB-CF-0003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轻微

非禁建区内开工建设,未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备案

 

一般

非禁建区内等特殊区域开工建设,产生环境污染的

处3万元罚款

较重

禁建区内开工建设

处5万元罚款

4

FZ01HB-CF-0004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所收费用两倍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授予与吊销应由环保部执行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所收费用三倍罚款

 

5

FZ01HB-CF-0005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列入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处8万元罚款

较重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10万元罚款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1、列入报告书(表)类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

2、造成较大、一般水污染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重大、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6

FZ01HB-CF-0006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列入报告表类的,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1、列入报告书类的,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10万元罚款

2、列入报告表类的,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列入报告书类的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的

处20万元罚款

7

FZ01HB-CF-000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3万元罚款

较重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

处4万元罚款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8万元罚款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处10万元罚款

8

FZ01HB-CF-0008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试生产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处5万元罚款

9

FZ01HB-CF-0009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试生产

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

较重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处5万元罚款

10

FZ01HB-CF-0010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

处6万元罚款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

处10万元罚款

11

FZ01HB-CF-0011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列入登记表类的项目

处5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严重

列入报告书类的项目

处10万元罚款

注:(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排污许可与排污收费(7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2

FZ01HB-CF-0012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轻微

排污许可证未按期审核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扣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按日计罚

一般

未按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污的

处3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严重

无排污许可证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13

FZ01HB-CF-0013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列入登记表的项目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逾期未改正的

一般

列入报告表的项目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列入报告书的项目

处5万元罚款

14

FZ01HB-CF-0014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

处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第二次违法行为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15

FZ01HB-CF-0015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危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逾期拒不缴纳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限期缴纳

 

16

FZ01HB-CF-0016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逾期拒不缴纳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17

FZ01HB-CF-0017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

 

18

FZ01HB-CF-0018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逾期不改正

处挪用资金数额3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直接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类(16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9

FZ01HB-CF-0019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轻微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有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3万元罚款

20

FZ01HB-CF-0020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所有情节

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1

FZ01HB-CF-0021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两倍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五倍罚款

22

FZ01HB-CF-0022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严重

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2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但所制定的应急方案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万元罚款

不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处10万元罚款

23

FZ01HB-CF-0023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严重

发生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处10万元罚款

 

 

24

FZ01HB-CF-0024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25

FZ01HB-CF-0025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严重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处10万元罚款

 

(1)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损失的30%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26

FZ01HB-CF-0026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较重

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不改正的

2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逾期不改正的

严重

不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辐射事故的

10万元罚款

27

FZ01HB-CF-0027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一般

不报告Ⅳ、Ⅴ类源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一般或较大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不报告Ⅲ类源类源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不报告Ⅰ、Ⅱ类源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特别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28

FZ01HB-CF-0028

造成辐射事故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1、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29

FZ01HB-CF-0029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30

FZ01HB-CF-0030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予以警告

 

较重

造成较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4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31

FZ01HB-CF-0031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所有情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32

FZ01HB-CF-0032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较重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

严重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3

FZ01HB-CF-0033

造成环境污染事物隐瞒不报的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

轻微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34

FZ01HB-CF-0034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严重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造成土壤污染的

20万元罚款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大气污染行为类(29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35

FZ01HB-CF-0035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

初次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后当场改正承认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初次拒绝现场检查但现场改正没有造成无法检查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初次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经指正仍拒不承认的,或初次拒绝现场检查但现场改正造成无法检查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两年内两次以上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现场检查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

处20万元罚款

36

FZ01HB-CF-0036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一般

排放的污染物属于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移送公安拘留

 

 

较重

 

1、存在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等情节的;

3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两年内曾因相同性质的违法排污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再次违法的;

处50万元罚款

3、排放的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70万元罚款

4、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100万元罚款

严重

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7

FZ01HB-CF-0037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一般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内(含1倍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

较重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但在1.5倍以内(含1.5倍

30万元罚款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5但在2倍以内(含2倍)

50万元罚款

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但在2.5倍以内(含2.5倍)

70万元罚款

4、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5倍以上的

100万元罚款

严重

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8

FZ01HB-CF-0038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排放的污染物属于一般大气污染物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移送公安拘留,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

 

 

 

 

 

1、两年内曾因相同性质的违法排污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再次违法的;

30万元罚款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监控设施被破坏、损毁的

50万元罚款

3、排放的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70万元罚款

4、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

处100万元罚款

严重

1、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9

FZ01HB-CF-0039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一般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处20万元罚款

40

FZ01HB-CF-0040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一般

按规定要求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进行监测但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但监测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进行监测的

20万元罚款

41

FZ01HB-CF-0041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般

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0万元罚款

 

42

FZ01HB-CF-0042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一般

1、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属于首次违法的;

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且属于再次违法

20万元罚款

43

FZ01HB-CF-0043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标志标识,不及时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除第一项情形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设置采样口或采样平台或采样通道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排放口高度达不到要求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集中排放口的

20万元罚款

44

FZ01HB-CF-0044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中有2个以下指标不符合标准的

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中有2个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

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

严重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45

FZ01HB-CF-0045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10万元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处10万元罚款

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严重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处20万元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处20万元罚款

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46

FZ01HB-CF-0046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一般

有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使用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20万元罚款

47

FZ01HB-CF-0047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一般

建立台账的,但未保存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未建立台账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20万元罚款

48

FZ01HB-CF-0048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一般

未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和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长保留记录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无检测、修复的制度及记录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的

20万元罚款

49

FZ01HB-CF-0049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轻微

油罐车、气罐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20万元罚款

50

FZ01HB-CF-0050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轻微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企业堆场面积<500m2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500m2≤企业堆场面积<1000m2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1000m2≤企业堆场面积<10000m2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行为的,企业堆场面积≥10000m2

20万元罚款

51

FZ01HB-CF-0051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一般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回收利用的

20万元罚款

52

FZ01HB-CF-0052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般

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两次违法行为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20万元罚款

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53

FZ01HB-CF-0053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机动车所有人

处5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机动车维修单位

处每辆机动车5千元罚款

54

FZ01HB-CF-0054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轻微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未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行为中一类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未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行为中两类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罚款

较重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未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行为中三类违法行为的

处6万元罚款

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未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行为中全部类型违法行为的

10万元罚款

55

FZ01HB-CF-0055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或未配备净化装置的

5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同时未配备净化装置的

10万元罚款

56

FZ01HB-CF-0056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一般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0万元罚款

57

FZ01HB-CF-0057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轻微

设置了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2万元罚款

58

FZ01HB-CF-0058

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机动车所有人

处5千元罚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

处每辆机动车5千元罚款

 

 

59

FZ01HB-CF-0059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个人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个人第次违法行为的

处1千元罚款

较重

个人以暴力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或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2千元罚款

60

FZ01HB-CF-0060

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61

FZ01HB-CF-0061

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二)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已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62

FZ01HB-CF-0062

未公开检测资格、持证上岗人员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制度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三)未公开检测资格、持证上岗人员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63

FZ01HB-CF-0063

从事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四)从事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水污染行为类(27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64

FZ01HB-CF-006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检查的,或者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

处10万元罚款

65

FZ01HB-CF-0065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一般

不按规定申报的

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逾期不改正的

6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申报,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罚款

66

FZ01HB-CF-0066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般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罚款

67

FZ01HB-CF-0067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一般

排污单位未完整保存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原始监测记录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排污单位未保存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原始监测记录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罚款

 

 

68

FZ01HB-CF-0068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一般

所有情形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查封、扣押,拒不改正的,启动按日计罚

69

FZ01HB-CF-0069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的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以行政处罚作出时的上一年度排污费为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轻微

向水体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1倍以内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向水体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1-3倍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

严重

向水体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3倍以上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0

FZ01HB-CF-007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一般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处3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较重

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

处40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50万元罚款

严重

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处70万元罚款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8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逾期不拆除的

处90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逾期不拆除,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100万元罚款

71

FZ01HB-CF-007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一般

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

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

处6万元罚款

较重

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

处9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处20万元罚款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3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逾期不拆除的

处40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逾期不拆除的,排放污染物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

处50万元罚款

72

FZ01HB-CF-0072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行为发生在Ⅴ类功能水体的

处2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的

处4万元罚款

较重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Ⅲ类功能水体的

处6万元罚款

严重

1、在水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行为发生在Ⅳ、Ⅴ类功能水体的

处8万元罚款

2、在水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Ⅲ类功能水体的

处10万元罚款

73

FZ01HB-CF-007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违法行为发生在Ⅴ类功能水体的

3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情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较重

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的

6万元罚款

严重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Ⅲ类功能水体

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4

FZ01HB-CF-0074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以下

处5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情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较重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违法行为发生在Ⅲ类功能水体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类功能水体及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5

FZ01HB-CF-0075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以下

5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Ⅲ类功能水体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类功能水体及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6

FZ01HB-CF-0076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一般

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

处4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情形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查封扣押

较重

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但未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7

FZ01HB-CF-0077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以下

处10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情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Ⅲ类功能水体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类功能水体及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8

FZ01HB-CF-0078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Ⅳ类功能水体以下

处10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②此情形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查封、扣押
此情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Ⅲ类功能水体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Ⅰ、Ⅱ类功能水体及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9

FZ01HB-CF-0079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一般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处10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此情形适用四个配套办法,移送拘留、查封扣押;此情形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较重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内不改正的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0

FZ01HB-CF-0080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一般

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项目

处1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较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项目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名录项目

处50万元罚款

81

FZ01HB-CF-008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一般

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项目

处1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较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项目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名录项目

处50万元罚款

82

FZ01HB-CF-0082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一般

属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项目

处1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较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项目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名录项目

处50万元罚款

83

FZ01HB-CF-008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严重

从事网箱养殖的

处10万元罚款

84

FZ01HB-CF-0084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第一次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于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不能立即改正的

处500元罚款

85

FZ01HB-CF-008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二级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较重

造成一级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处10万罚款

86

FZ01HB-CF-0086

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当事人属于初犯,未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5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未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10万罚款

严重

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20万罚款

87

FZ01HB-CF-0087

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1万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3万罚款

88

FZ01HB-CF-0088

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处5万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治理,拒不改正的,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按日计罚

较重

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处10万罚款

89

FZ01HB-CF-0089

在禁止养殖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3000头以下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3000头以下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3000头以上10000以下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7万元罚款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3000头以上10000以下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10000以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10000以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处50万元罚款

90

FZ01HB-CF-0090

破坏、污损敖江流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破坏、污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00元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千元罚款

注: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②含有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或者氰化物、黄磷等有机化学物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置。

③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④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A、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B、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C、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D、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E、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声污染行为类(8项)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91

FZ01HB-CF-0091

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的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3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5千元罚款

92

FZ01HB-CF-0092

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经限期治理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有采取措施治理,但噪声仍超标1-3分贝

 单位处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处5千元罚款

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情形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按日计罚。

较重

有采取措施治理,但噪声仍超标3分贝以上的

单位处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限期未采取措施治理的

 

单位处10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处2万元罚款

 

93

FZ01HB-CF-0093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一般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

处5千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

严重

拒绝申报,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款

94

FZ01HB-CF-009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噪声污染)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

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5千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

较重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8千元罚款

严重

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检查的,或者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

处1万元罚款

95

FZ01HB-CF-0095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超标的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噪声超标3分贝以上

处5万元罚款

96

FZ01HB-CF-0096

违反规划用途,在住宅小区内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列入登记表类的项目

处5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列入报告表(书)的项目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罚款

97

FZ01HB-CF-0097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环保部门限制的夜间经营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严重

拒不立即改正的

处5千元罚款

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98

FZ01HB-CF-0098

中考、高考期间,在环保部门划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拒不立即改正的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严重

所有情节

处5千元罚款

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备注:①限定的时间和区域以环保局正式文件为依据。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7年版)

类别: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类(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92)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99

FZ01HB-CF-0099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申报

处5万元罚款

100

FZ01HB-CF-0100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01

FZ01HB-CF-0101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受让方未投入使用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受让方已投入使用的

处10万元罚款

102

FZ01HB-CF-0102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一般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103

FZ01HB-CF-0103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未投入使用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已投入使用的

处10万元罚款

104

FZ01HB-CF-0104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危险废物参照

较重

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处8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05

FZ01HB-CF-0105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06

FZ01HB-CF-0106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其他区域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5万元罚款

107

FZ01HB-CF-0107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处5千元罚款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1)

较重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检查的,或者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

处2万元罚款

108

FZ01HB-CF-0108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一般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2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较重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处5万元罚款

109

FZ01HB-CF-0109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应封场不足3万立方米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2、应封场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

处9万元罚款

较重

应封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万立方米

处17万元罚款

严重

应封场50万立方米以上的

处20万元罚款

110

FZ01HB-CF-0110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11

FZ01HB-CF-0111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拒绝申报

处10万元罚款

112

FZ01HB-CF-0112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擅自拆除、闲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113

FZ01HB-CF-0113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20万元罚款

114

FZ01HB-CF-0114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1、两次以上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法行为的

处8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两次以上被处罚的

处20万元罚款

115

FZ01HB-CF-0115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16

FZ01HB-CF-0116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17

FZ01HB-CF-0117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18

FZ01HB-CF-0118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4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19

FZ01HB-CF-0119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

较重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20

FZ01HB-CF-0120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其他区域内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10万元罚款

121

FZ01HB-CF-0121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小型企业及其他单位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较重

1、中型企业、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2、大型企业、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1、特大型企业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罚款

2、两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10万元罚款

122

FZ01HB-CF-0122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所有情节

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罚款

限期改正

 

123

FZ01HB-CF-0123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严重

无经营许可证的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24

FZ01HB-CF-0124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一般

 已配套无害化处理,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标不超过1倍的

处2万元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较重

 已配套无害化处理,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超标1倍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