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08-30 21:56
政策文件: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战略部署。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都把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增强社会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获得感,作为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核心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提出“构建以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达85%”。
  2015年以来,省里采取经费奖补等方式,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推进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截至2017年底,全省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70%左右,但与我省“十三五”教育规划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二胎政策放开后,普惠性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改革经验,制定政策规范,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各地切实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增强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获得感。
  二、目的和思路
  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引导和扶持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推动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规范化发展,构建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政策的核心是要切实做到“三个主体三个有”,即通过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能够较大幅度减轻幼儿家长经济负担,群众有获得感;能够让民办园举办者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积极性;能够让更多的适龄幼儿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制订过程
  2017年以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组织深入调研、学习研究先进省份做法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福建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之后,广泛征求学前教育专家、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一线幼儿园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充分论证,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印发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指导思想、基本要求、认定程序、扶持政策,工作要求等五部分。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要求,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通过加大经费奖补等扶持措施,引导民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加快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要求。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提出“办园合法、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收费合理”的普惠性幼儿园五个界定要素。在收费方面,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上限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认定程序。这部分强调程序规范,明确县级政府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由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并实行民办园自主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评审、公示后公布名单。
  (四)扶持政策。这部分重在实事求是的调动民办幼儿园参与普惠性建设的积极性,从落实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等四方面提出扶持措施。
  (五)加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的工作要求。要求各地统筹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强指导监督。

来源:马尾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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