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07 15:41
政策文件: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若干措施》以及《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8〕6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办学、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布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健全完善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发布制度,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招生片区划定或调整,要充分评估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共识,确保平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继续严格实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完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办法,严格按规定限定体育或艺术专门学校、外国语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范围,严格按相关政策认定教育优待照顾对象,营造公平的入学和升学环境。任何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二、狠抓控辍保学巩固提升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健全完善失学辍学学生工作台账,抓好劝返复学工作,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特别是随迁外出学生的升学去向和真实就读情况,发现未被初中录取、学籍未及时接转的要及时跟进查明原因,发现辍学的要做好劝返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确保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强学籍管理和监控。各地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体育、艺术专门学校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并做好学籍接转、接续等工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对接委托学校办理好学籍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严厉查处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四、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平等接受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要完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更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户籍地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规定落实好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的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

  五、全面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各设区市(含平潭)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部署全面落实中考中招改革,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实现城乡高中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部署,普通高中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招生区域,县域(含不设区的市)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应与当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行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适当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区域内普通高中学位不足或初中生源不足的地方,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申请统筹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此前经批准实行跨区域招生的省属、市属普通高中,具备条件的2021年开始按规定区域招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逐年减少跨区域招生指标,并积极开展跨区域招生指标主要分配到薄弱初中改革试点,力争到2024年按规定区域招生。明确自主招生定位,严格按规定控制自主招生比例和范围。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按不低于招生总计划的50%比例定向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确保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都有一定比例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并适当扩大录取比例。

  六、压实招生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含平潭)要根据教育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指导所属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各地要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好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职责,确保公民办中小学同步招生落实到位。要坚持阳光招生,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监督。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省属、市属中小学(含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统筹管理。鼓励各地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方便入学手续办理。

  七、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各地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和解读,方便群众全面理解掌握招生政策和入学要求。要在招生工作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畅通政策咨询渠道,针对关键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理解、社会支持。学校要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八、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见附件)纪律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附件: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1.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2.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或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3.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4.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5.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8.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以及招收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9.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以及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来源:马尾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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