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导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2-10 13:13
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督[2013]6号)文件精神。为了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经研究决定,选派四位市级督学深入各县(市)区督促、指导并参与县(市)区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经常性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7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上学期间,安排督学下县(市)区开展学校督导工作。

    二、督导内容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学校发展为重、规范办学行为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围绕教育中心任务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展开。

    三、督导形式

以经常性随机督导为主。

    四、督导分工

何瑞诚:仓山区、闽侯县(含高新区)、闽清县;

刘子建:鼓楼区、长乐市、永泰县;

  钦:台江区、马尾区、福清市;

程顺松:晋安区、连江县、罗源县。

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指派专人与上述市级督学联络,安排好本辖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工作。

督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等有关纪律要求。

 

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29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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