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2〕05号
日期:2022-01-10 15:52
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2〕05号

  福建省爱客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8T3FXU0M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29号1#楼3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峰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正在建设未投入生产,生产设备已进场安装,主要设备有:搅拌机,膨化主机,隧道炉,调味桶,冷却线,包装机。隧道炉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你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该公司膨化食品项目投资额清单一份(附购买生产设备的收款收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已开工建设);

  2、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已开工建设);

  3、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4、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已开工建设,车间内已安装生产线);

  5、2021年11月22日由福建省爱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6、2021年11月22日由福建省爱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提供的陈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黄术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8、2021年11月22日由福建省爱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厂房是租赁的,以及厂房租金金额和押金金额);

  9、2021年11月22日由福建省爱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提供的该公司膨化食品项目投资额清单1份(附购买生产设备的收款收据)(证明该跟你公司膨化食品项目总投资额为1002840元人民币);

  10、2021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林穀承、黄术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截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膨化食品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马)环罚告〔202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FZ01HB-CF-0001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程度一般,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拾捌圆肆角(总投资额1002840元×1%=10028.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新炆                                         

  联系电话:0591-8368292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50号  

  邮政编码:3500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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