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144号
日期:2020-08-20 11:03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1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波斯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6EM155

地址:马尾区铁北路8号YKO工业园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洪玲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工产品及原料的储存项目于2020年4月份已投入正式经营,在正式经营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2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003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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