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20〕77号
日期:2020-05-29 09:44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20〕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圣凯达铁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91380626Y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亭江镇闽安村深坑里(罗长高速红山1号隧道旁厂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元

  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新建一栋厂房已投入使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202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4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03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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