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福州好迪森家具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09 15:50
政策文件:

  (查封、扣押)                闽榕环查(扣)〔2019〕206号

  查封决定书

福州好迪森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9176716XT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盈工业园D幢(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3日,你公司正在生产,水帘除尘设施的废水排入沉淀池,沉淀池右侧地面有漆渣。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日对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以及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4个喷漆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三、你公司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盈工业园D幢2层,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6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