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11 09:29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450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103631C

地址:马尾区马尾镇兴业东路160号纸板车间整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斌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措施,将烤漆房更换下来的废吸附棉直接放置于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后面窗台下地面。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马开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12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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