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 闽榕环查(扣)〔2019〕102号
查封决定书
福州市马尾区捷力汽车维护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XQHQUXK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3号
经营者:吕海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6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汽车修理项目并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以及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和电源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三、你公司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盛路3号,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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