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信德源药械制品有限公司)
日期:2019-04-09 16:52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68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信德源药械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5388225A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M9511工业园3号楼4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旭东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环罚告〔2019〕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 年版)(编码FZ01HB-CF-0001项)。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伍元整罚款(895.00元)。

  2、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8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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