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里晓笼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19-10-09 15:06
政策文件:

  闽榕环罚〔2019〕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里晓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XXJ56L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2号综合厂房整座第3层

法定代表人:邓义抄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3日,你公司食品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但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2019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马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中FZ01HB-CF-0003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禁建区外开工建设,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或者向马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9日

来源:马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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