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350105]FYZB[GK]2018003
二、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9层01室
被投诉人: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团结路133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
相关供应商: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80号临江商务楼219号
三、项目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项目
四、采购日期:
2018年7月12日
五、投诉事项主要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具有倾向性,造成对技术部分评审的不公正评判,即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我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商务部分的技术项财务成本风险控制情况不予计分是不公正,是错误的,损害了投诉人作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中未公布关于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且代理机构福建省福怡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怡公司)也未通过任何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投诉人在本项目中的各项目评审得分与排序。
六、处理依据:
1、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在2018年7月24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技术评分部分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财务成本风险控制情况,且必须明确体现包含人员数量、福利待遇等投标报价信息(组成资料)。技术商务部分体现投标人的报价信息(组成资料),则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报价信息(组成资料)推算出各投标人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价,等同于提前向评委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在主观上影响了评标委员会评审时的倾向性,造成对技术部分评审的不公正评判,损害了投诉人的正当权益。该质疑事项属于质疑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于2018年7月24日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已超过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时限,该质疑内容福怡公司已书面答复。而投诉事项一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事项通知书》(榕马财采【2018】393号),投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时未就本投诉事项予以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该项投诉内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二:2018年7月16日,福怡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项目结果公告,但未按规定向除中标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发出《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人民政府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项目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评审得分及排序,投诉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福怡公司提出质疑,福怡公司质疑答复时才书面告知投诉人在本项目中评审得分及排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福怡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向投诉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在本项目中评审得分及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责令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福怡公司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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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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