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榕财采〔2017〕63号),现将2017年度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 50 号树兜花园 2 号楼 605单元
二、监督检查主要事项
代理的2016年度福州市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项目(编号:FJXCJFZ(2015)CG062-2)、鼓楼区 50 个背街小巷高清视频监控(编号:FJXCJFZ(2016)CG030-1 号)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项目”(编号:FJXCJFZ(2015)CG062-2)
1、该项目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招标文件未作出表述,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 号)的规定。
2、该项目 FJXCJFZ(2015)CG062-1 评分表格中有一位评标专家的评分出现多个 0 分现象,与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分明显不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规定。
3、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2 条的规定。
4、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标准“投标人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的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同时在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作为评分条款 “投标人具备在有效期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资质证书,贰级资质的得 1 分”,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入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第四点的规定。
5、在技术部分评分审查表 B8 项“数字城建档案管理系统案例 1 分”中,评委江子霖、刘乃欧、江永平、刘善文对各投标人的打分均为 0 分,评委张乃平对各投标人的打分为 1 分,评标委员会客观分未保持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规定。
6、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二)、福州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病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编号:FJXCJFZ(2016)CG021 号)
1、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所属项目金额为 505 万元,采购文件预算金额为 515 万元,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所属项目预算金额与采购文件预算金额存在矛盾。
2、该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违反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第五部分的规定。
3、中标公告中未明确采购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型号规格,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 16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4、评标材料中未见推荐组长记录,无法体现采购人代表是否担任组长,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第 3 点的规定。
5、评标材料中未打印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 52条的规定。
6、该项目的中标日期:2016 年 10 月 13 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日期:2016 年 10 月 21 日,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另,众盈电子科技及新迈医疗器械公司退了两次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
7、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8、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2 条的规定。
(三)、福州市鼓楼区委政法委员会“鼓楼区 50 个背街小巷高清视频监控”(编号:FJXCJFZ(2016)CG030-1 号)
1、该项目采购单位合同签订的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8 日,合同实施阶段又是 2016 年 11 月-12 月,合同中未体现采购总金额,合同签订不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 19 条的规定。
2、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50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3、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2 条的规定。
4、该项目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的成交结果公告中成交金额为“1669500 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成交结果公告中的成交金额分别为“1999600 元”、“1669500 元”,成交金额存在不一致。
5、该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其评审报告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语言描述,评审报告中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评分价格、中标人”等描述,无附谈判过程记录。
6、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2017 年 1 月 8 日,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时间:2016 年 12 月 19 日,提前退还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标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 号)第 20 条的规定。
(四)、连江县江南中心幼儿园“教玩具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JXCJFZ(2016)CG017-1 号)
1、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无采购需求制定,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采购完成期限,履约验收,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0 条的规定。
2、询价通知书《第三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货物须具备世界先进性水平和可靠性能”,询价通知书需求描述不清晰,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标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规定。
3、评标材料无组长推荐记录,该项目评标材料未体现组长推荐记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第 3 点的规定。
4、采购方式为询价,其评审需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其评标材料中只推荐了 1 名成交候选人,未按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标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 48 条的规定。
5、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6、档案未附验收证明、无评标现场、抽取专家现场的监控录像,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2 条的规定。
7、询价公告出现“招标文件”不规范描述,无规格型号,单价,询价公告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且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 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8、采购方式为询价,其询价通知书中语言表述出现“招标文件、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字眼,询价通知书编制不规范。
9、询价通知书中描述询价小组由 5 人以上组成,描述错误,实际上只需 3 人即可,询价通知书编制不规范。
10、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其询价通知书中出现“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等”表述,评标报告语言描述不符合规定。
11、询价公告、成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连江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但未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 7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五)、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综合大楼空调采购项目(编号:FJXCJFZ(2016)CG015)
1、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无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无答复供应商疑问、质疑,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0 条的规定。
2、中标公告中未明确规格型号,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 16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3、评标材料中未见推荐组长记录,无法体现采购人代表是否担任组长,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第 3 点的规定。
4、评标材料中未打印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 52条的规定。
5、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而评标报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未按招标文件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 49 条的规定。
6、政府采购合同未在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7、档案未附未验收证明,档案材料不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2 条的规定。
8、把带“*”技术要求的重要技术条款列为废标条款,招标文件语言描述不准确。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照财政部 2017 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口径,对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行处理;采购人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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