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期:2021-11-02 17:18
政策文件:

  为实施福州市马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马尾段)项目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马尾段)项目,位于亭江镇、西边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亭江镇西边村集体土地10.4593公顷,其中:水浇地3.1824公顷;果园2.0157公顷;林地3.1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7483公顷;未利用地0.5816公顷;建设用地0.8212公顷。拟使用亭江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1.2444公顷,其中:国有未利用地1.077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167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1.7037公顷。

  经亭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核实,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榕马政〔2017〕1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洪塘村涉及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万元/公顷。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榕马政〔2018〕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亭江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亭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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