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昭忠路道路一期))
日期:2014-06-10 16:47
政策文件:

因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昭忠路道路一期)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16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 : 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昭忠路道路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4年6月10日

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昭忠路道路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昭忠路道路一期)建设需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结合马江储运公司周边收储地块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办公、工业仓储类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

7月16日,分如下二个阶段实施:

  1、宣传期: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6日;

  2、签约期: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可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按以下办法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1、营业性店面、工业仓储用房补偿计价方式: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计价依据。

2、办公类非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4517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3、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及装修按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或超出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七、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办公类非住宅 452元/㎡。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办公类非住宅226元/㎡。

八、搬迁补助办法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依照本方案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马尾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马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待协议审核生效后付清货币款项。

4、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十三、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来源:住建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