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马尾区科技展示馆项目)
日期:2012-02-20 15:27
政策文件:

因区科技展示馆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马尾区影剧院南侧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马尾区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马尾区科技展示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马尾区科技展示馆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马尾区影剧院南侧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就近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②在1984年1月5日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以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3)营业性用房具体补偿价格参照闽渔东片项目方案。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马尾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起30天(2012年2月20日2012年3月20日)。

  四、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经评估的住宅区位补偿价334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按期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就近安置)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依照上述第1条的规定扣除相应的货币补偿奖励后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安置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

  4、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表二规定的单价,具体详见附表一。

  5、闭路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地点:马尾区易安居,评估均价4794元/㎡。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超过105㎡可以分房型安置。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

   2、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至2015年3月20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335元/㎡,非住宅168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按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669元/㎡,办公类非住宅335元/㎡。

4、对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将杂物间面积按50%进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无产权杂物间原则上不予补偿,但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以下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该房屋杂物间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杂物间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5、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6、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7、对确认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店面面积,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经营补助。

  8、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5500元/㎡计价。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困难户搬迁补助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货币奖励。

  2、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按2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120元/平方米。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经营者停产、停业给予补偿,仅限于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情形,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纳税证明后,由征收部门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征收部门已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非住宅周转过渡房的,征收部门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

  十、住房保障办法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一、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五种情形: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每层超建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给予150元/㎡的补贴。

  5、2004年10月26日前,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货币补偿作为搬迁奖励。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2、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在2012年2月29日前搬迁的于201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征收指挥部抽取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在2012年3月20日前搬迁的于201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征收指挥部抽取选房顺序号。

   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三十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6、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四、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十五、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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