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马尾区 时间:2019-04-11 17:17
 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马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所属网站。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我区区直各部门、各镇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政务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部门各镇街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坚持谁建设、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福州市马尾区数字马尾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数字办)承办。 

第五条  区数字办负责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为门户网站提供网络环境、网站技术平台和技术支持。区直各部门、镇街承担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任务。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门户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今后,区直各部门、镇街不再开设独立网站,统一依托门户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子网站或专题专栏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镇街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原则上要无缝融入区政府网站各相关栏目,由区政府网站统一展现,实现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与共享。关停区直各部门、镇街已建网站,将网站内容整合至区政府网站。确有特殊需求的,应向所在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保留或开设网站。 

第八条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第一平台,各部门各镇街要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捷政务服务,积极开展在线互动,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政府网站标识和网站全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底部功能区至少要列明政府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三)各部门各镇街可根据区域特色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标识,政府网站标识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四)网站首页须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市政府门户网站约定的图片标识,并做好与网站的链接。 

  (五)网页应标注版权声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发布。各部门各镇街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围绕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各类政务信息。 

  (二)解读回应。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各种形式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指导下给予积极回应。 

  (三)办事服务。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四)互动交流。政府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镇街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网站应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三)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四)文件资料。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五)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六)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方便公众查找。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数据发布。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要按照主题、地区、部门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通过图表图解、地图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功能,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并提供下载功能。 

(八)数据开放。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数据开放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和脱敏处理,对过期失效的数据应及时清理更新或标注过期失效标识。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第四章  解读回应

    

第十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八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区直各部门、镇街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第五章 办事服务

    

  第十九条 依托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福州市马尾区网上办事大厅,作为我区网上办事服务总入口,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部门各镇街要以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基础,加快推进一次认证、全程办理的网上办事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编制、法制、行政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应牵头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在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布,实行动态调整,保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部门应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标明每一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能全程在线办理的要集中突出展现。对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审核,谨慎提供,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可全程记录企业群众在线办事过程,对查阅、预约、咨询、申请、受理、反馈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业务部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参考。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镇街要利用政府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设置在线咨询、监督投诉、意见征集、在线访谈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途径,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镇街要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认真对待、及时回应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镇街要定期整理网民意见建议和答复内容,并在互动知识库中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实行动态更新。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区数字办应负责做好门户网站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工作。尚未纳入门户网站管理的自建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区数字办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门户网站的运行状态,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网站运行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区直各部门、镇街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完善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并配合区数字办及时排除,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区数字办应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门户网站安全检测评估,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提高网站安全保障水平。尚未纳入门户网站管理的自建网站,由自建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网站安全演练和安全检测评估,并报区网安办备案。 

  第三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日常管理维护须配备专人,定岗、定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镇街网站管理、维护人员账号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实名制管理。网站管理员账号和有信息发布权限账号的使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公职人员。所有账号密码必须使用英文+数字8位以上的复杂密码。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门户网站中的单位管理员负责建立、分配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员和信息录入员账号。网站管理员、信息发布员、信息录入员必须在系统中登记真实姓名和手机信息,登录使用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双重验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有任何危害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部门各镇街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做好拟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维护政府网站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镇街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网站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八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区数字办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并定期考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直各部门、镇街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链和死链;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六)网站是否存在错别字。 

  第三十七条  强化问责。政府网站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数字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给予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的; 

(二)网站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日常管理人员未向区数字办登记备案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网站信息,经指出仍不改进的; 

  (五)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虚假内容的; 

  (六)泄露网站用户隐私的; 

  (七)在政府网站普查中被国务院、省政府通报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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