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5101-0200-2019-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6-13
  • 标    题: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马政办〔2019〕77号
  • 发布日期:2019-06-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榕马政办〔2019〕77号
来源:马尾区 时间:2019-06-17 16:31

榕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园区:

  《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科技经费使用成效,推动全区科技事业进步发展,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榕科〔2015〕241号)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要求,列入马尾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年度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推广活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区政府为支持区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原则: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立项和经费审批按照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运行。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计划管理、立项管理、项目管理、结题管理、信用管理、经费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管理含项目调研、指南编制与发布等环节。

  第六条  区发改局每年上半年根据本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编制《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向全区发布。申报指南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0天,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要求、计划优先扶持的企业、计划类别及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各单位须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马尾区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归属本区,具备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用明细台帐,科研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申报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目标,立足可持续发展方针,优先扶持以下项目:

  (一)物联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

  (二)能提升重点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的各类科技项目;

  (三)引进、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与创新的项目;

  (四)与辖区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公益专项。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受理、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等。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时,须签订《廉洁诚信承诺书》(项目负责人与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遵守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的项目材料不含涉密内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科技管理科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信,以及对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审核;对申报材料存在不齐全、不合理等问题的,提出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材料,否则视同退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失信名单的;以“验收不通过”结论结题,并被记录及通报的;申报的项目(或类似课题)在同一年度内已申报省或市级科技计划的;申报的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扶持的;区级项目到期未结题或承担马尾区科技计划的单位(含单位法定代表人)仍有2个(含)项目以上在研的;申报的项目以同一个内容申报不同类别或不同年度的区级科技计划的;合作类项目的合作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一致的。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相关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评审,并做出书面评审意见与综合评分,若涉及专家本人单位的项目,本人在评审该项目时应主动回避,驻局纪检组根据具体情况对专家评审会进行监督检查。评审会结束后,科技管理科会同第三方对项目的综合评分进行统计并署名。

  第十四条  科技管理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提出立项初定名单,经区发改局务会议审定,形成拟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名单,并在马尾政务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列入初定名单的立项,属首次承担或有必要实地考察的,由科技管理科制定实地考察方案,委托第三方从市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针对第七条的规定事项以及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开展实地评审工作,并填写《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实地考察意见表》,做出书面评审意见与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对未能通过技术或实地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发改局结合项目的产业政策的相符性、目标费用相关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择优支持、控制总量的原则,拟定立项和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在马尾政务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发文通知立项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预期成果等,除评审专家提出修改建议应作适当调整外,合同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审核通过的合同经区发改局科技管理科项目管理人、科长签字,分管领导审定,局长签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

  (二)接受区发改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按时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提请验收;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如实填报由区发改局制发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

  (七)落实项目自筹部分的经费,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管理方式包括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类。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终止方式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是对承担项目的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的认定,凡是列入马尾区科技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组由第三方机构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熟悉专业技术的同行业专家(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研究开发的成员不得列入项目验收组专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进行。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或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的项目验收时间内,书面向区发改局科技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科技管理科审核材料后,通知第三方组织开展验收活动。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报告(须专家签字,第三方盖章),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研发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或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五)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所获专利证书、论文发表刊物,相关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应用及效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或实地考察,做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题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a、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b、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或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c、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d、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三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向区发改局科技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对因不做为等主观因素造成未能按项目合同书任务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致使“验收不通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及通报,当年起三年内不再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区发改局科技管理科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或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区发改局务会议审定,对项目予以终止结题:

  (一)受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发改局务会议审定,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反项目管理第十九条规定的;

  (二)在合同书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验收申请又不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半年的,或项目延期到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申请终止结题,但拖延不办理的;

  (四)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区发改局对实施和参与科技计划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结题、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与评价,并形成失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失信记录经区发改局务会议审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当年起三年内不再安排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重复或多头申报骗取计划立项的;项目申报弄虚作假的;项目被强制终止结题的;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的;“验收不通过”且存在重大财务违规问题的;以“验收不通过”结题或(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未能返还区财政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经费预算的编制、以“验收不通过”结题或(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系无偿资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先予以拨付经费的60%;11-15万元(含)的,先予以拨付经费的50%;16万元以上的,先予以拨付经费的40%;在验收组对项目做出“验收通过”的结题结论后,再予以一次性拨付剩余的项目经费;项目“验收不通过”以及(强制)终止结题的,取消项目剩余经费的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市马尾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榕开政办〔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