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扎实推进镇(街)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经管委会、区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10项有关涉及乡镇船舶的执法事项赋权镇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配合,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福州市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设定依据 |
职责边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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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主体 |
现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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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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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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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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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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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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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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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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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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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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