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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马尾区     发布时间: 2019-05-30 15:49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527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金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基金与实体经济、产业项目对接,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发区注册登记,通过发展股权融资,助力区域产业发展。

第三条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及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关系在开发区的2017125日起新注册或迁入的,以及原存量企业在上述时间后新增资或新到资的在中基协登记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1)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2)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资产在1亿元以上。

3、股权投资基金企业:(1)注册资本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3000万元, 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 0.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兑现,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开发区,不抽逃注册资金。

第六条 用房补贴

1、基金管理机构及股权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指定楼宇新购自用办公房的, 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 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出让、出租或设置抵押。

2、基金管理机构及股权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提供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关于鼓励基金企业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三条措施》执行。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第八条 招商贡献奖励

在开发区设立的基金企业,投资区外企业并引导区外企业迁入开发区的,按不高于引进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基金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项目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开发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O、回购等),退出后按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90% 给子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开发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2%给予证券机构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在投资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以上的,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第十条 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或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依照开发区人才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单家企业各项补贴和奖励(不包括用房补贴、风险补助)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总额。

2、对以债权投资为主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知名基金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开发区的,可“一事一议”。

3、以上补贴和奖励均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8月份申报(对投资机构的个税奖励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申报)。

4、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起,五年内不得迁出开发区,否则应退还其享受的各项扶持补贴和奖励(第九条除外)。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527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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