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6-08 16:23
政策文件: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865

  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15〕7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榕居保〔2016〕13号)相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求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户籍(非马尾区)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区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一是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选择12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140元。居民保制度实施时(2011年1月1日)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二是对重度残疾人、轻度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

  三是对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村或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镇(街)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和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将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向村(社区)延伸,方便参保人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局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马政〔2010〕125号)不再执行。

来源:马尾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