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2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日期:2022-06-20 15:44
政策文件:

  马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迁后村级办公场所建设安置的提案》(第102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建设村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须集体建设用地,亦可通过编制村庄规划在非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上规划(安排)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根据五部委《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文件规定,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马尾镇平原地带(机场高速以南)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未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各村(集体土地上无集中连片村庄)不符合编制村庄规划条件,即各村无法通过编制村庄规划来安排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各村建设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建议通过回购安置小区配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来用于征迁后村级办公场所。 

  单位主要领导:高上能 

  经   办   人:刘必晶 

  联 系 电 话:83681396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8日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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