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0-06-04 16:22
政策文件:

  叶华尧代表: 

  《关于“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建议》(第10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出的政府不能把所有建在农用地上建筑设施都列入“大棚房”来清理整治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对大部分真正用于农业生产配套的设施用房已纳入农业设施用房进行了备案管理。现就本次全国范围进行“大棚房”整治的总体要求、整治范围、标准及我区在本次“大棚房”整治工作中的一些工作具体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2018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密切协同配合,坚决彻底打好清理整治攻坚战;要站在“两个坚决维护”的高度,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决不容触碰粮食安全底线和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分类整改工作指导意见,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整治几类问题。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经营的。 

  2.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3.这次专项行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市、县、区政府负责依法另案查处。 

  三、整治整改标准 

  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情况,本次整改标准按照坚决拆除、规范完善、查处整改类型分别落实,主要有: 

  1.对中央三令五申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或在耕地上违法违规修建“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立即拆除复耕。 

  2.对符合国家支持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且确实用于农业生产,但未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的违法违规项目,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规定,审核备案后,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标准要严格控制“上限”,控制在“单层、15平米以内”,各地有出台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四、我区执行情况 

  我区在处置“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中,各级领导及部门高度重视,区主要领导亲自布置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布署,区内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也不断进行全面动员布署和推进,在排查处置过程中对属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房均进行了逐家逐宗分析,并进行分类处置。对其中政府资金补贴的农业生产项目及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农业设施,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及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主动服务,根据实际使用用途,为包括开办果园的榕升、万叶、新京东、阡陌等农业企业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设施用房补办理了农业设施用房相关手续;对部分未经审批并违反农业设施用途违法违规用于非农业生产行为的建筑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筑予以依法拆除;还有您提出设施农用地到期之后的处理问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五、下一步工作 

  现“大棚房”专项行动已结束,为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成果,我区已建立“大棚房”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并积极引导农业生产企业对农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合理选址,对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积极帮助完善有关手续,做好备案,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还将继续与区农业农村局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服务农业生产生活各项工作,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耕地,做好服务,尽力解决广大生产者的生产需求。 

  专此答复。 

  区分管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83689339 

  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日    

来源: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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