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19-08-05 10:35
政策文件:

                                    [答复类别:C]

 

曾幼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流程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点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因此,凡属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根据人社部发〔2010〕70号、人社部规〔2016〕5号等文件规定确定为户籍所在地。

针对提出的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养老手续(缴费地不办,户籍地不接)的情况,我区社保经办机构也已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建议经核实确系户籍地不予接收的情形下由缴费地经办机构予以办理,目前我已经积极的在协调,力争解决好上述人员的待遇发放问题。

专此答复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49

来源:马尾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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