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19-08-05 10:31
政策文件:

                                   [答复类别:B]

 

曾幼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我区社保费率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

2009年,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福州市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减轻福州市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予以降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仍维持1%

2012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仍维持1%。。

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5%,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1%降为0.5%。

20165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下调,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从1.5%降为1%,个人失业保险费率从1%降为0.5%。

20171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1.5%降至1%,单位缴纳和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1%降为0.5%。

根据《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榕人社2018224号),暂定自20185月1日起2019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执行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2009年至今,失业保险费率经过多轮调整,已由单位2%、个人1%下降至单位和个人均为0.5%。同时,还出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其稳定职工队伍。

二、关于养老保险

按照闽人大常〔1997〕036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自2004年起,福建省(除厦门外)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就保持在18%和8%。

人社厅函〔2018〕2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提及:“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关于工伤保险

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制鞋业属于四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9%,经过前期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目前费率已降至为0.36%。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纳入新一年的工作任务中。

目前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务院、省人社厅统一制定;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费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工伤保险目前是市级统筹在省未出台降低费率相应政策的情况下,各地市、区县无权自行修订。

专此答复

                  

 福州市马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49

来源:马尾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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