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规范司法行政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7号)和《马尾区司法局落实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榕开司〔2016〕34号)的要求,制定2019年第一次“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单位
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福州市马尾公证处。
二、抽查人员产生办法
分两队,随机抽取带队领导各1名,执法人员各3名。检查人员名单在人教科监督下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抽签产生。检查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带队领导为:尹朝晖,执法人员高颖、程文松、林高月;检查福州市马尾公证处带队领导为:陈珠钦,执法人员陈强、林靖、陈瑾。
三、抽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其他事项。
四、抽查时间
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2019年7月19日;
福州市马尾公证处:2019年7月22日。
此次抽查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抽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法人员守法自觉性。
附件:1.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2.检查人员名录库
3.“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1
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编号 |
机构名称 |
所在行政区域 |
1 |
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 |
马尾区 |
2 |
福州市马尾公证处 |
马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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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检查人员名录库
编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1 |
尹朝晖 |
马尾区司法局副局长 |
2 |
王 栋 |
马尾区司法局副局长 |
3 |
陈珠钦 |
马尾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
4 |
黄勋泉 |
马尾区司法局主任科员 |
编号 |
执法人员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1 |
尹朝晖 |
35100105070001 |
2 |
陈 强 |
35160105100001 |
3 |
程文松 |
35160105100002 |
4 |
张诒雁 |
35160105100003 |
5 |
林 靖 |
35160105100004 |
6 |
陈 璐 |
35160105100005 |
7 |
高 颖 |
35160105100008 |
8 |
林 丹 |
35160105100009 |
9 |
陈 瑾 |
35160105100010 |
10 |
林 晨 |
35160105100011 |
11 |
林高月 |
35160105100012 |
附件3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省厅模式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因检查人员人数偏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从建立统一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 为提高抽查工作效率,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可先随机选择辖区,在选中的辖区中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市县司法局因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经当地编制、法制、效能等有关部门认可,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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