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城市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日期:2018-11-06 16:31
政策文件:

  第一条为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结合我局市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区城市管理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城市管理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抽查对象库。抽查对象库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第七条 根据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所在部门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抽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抽查对象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2名执法人员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记录,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马尾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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