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区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2 |
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3 |
对区属学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童工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4 |
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5 |
对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是否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6 |
区属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第九条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区教育局 |
47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7 |
区属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
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
区教育局 |
5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8 |
对区属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依法办学、机构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 |
区教育局 |
32 |
不低于5% |
一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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