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城乡规划的解读
日期:2014-05-14 11:17
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建筑方案规划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参照《福建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福州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规范建筑方案审查的意见:

  一、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一)阳台面积

  1.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阳台宽度1.8米以内部分按一半面积计容,超过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容。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应封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容。

  3.凹阳台:应保证至少有一边(长边)开敞对外,沿主要干道建筑立面应满足街景景观要求,宜采用公建化设计,阳台宜采用凹阳台形式。

  4.跃层式住宅上层可不设置阳台,下层阳台按第1条要求计算面积,但上层不得设置连接梁、结构板等;若跃二层以上设置阳台的,下层阳台可按露台规范计算面积。

  5.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原则上不设置外挑阳台,确需设置的,按凹阳台设计,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容。

  6.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因设计变更新增封闭阳台的,按全面积计容,未批先建的,不按封闭阳台确认。

  (二)不同类型建筑的层高及面积计算

  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酒店式公寓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上述规定且小于5.4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5.4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6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6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按3倍计容。底层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单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宜大于3.0米小于等于4.5米,同时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当酒店建筑(含公寓式酒店)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单层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会议厅、宴会厅、活动场所等酒店附属用房,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应超过4.5米,当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米时,计算容积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层高原则上不应超过6米,超过6米时,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5.住宅底层不计容的架空绿化应成片、完整设计,并保证开放使用,与其相邻的其他空间,如入户门厅、电梯厅及消控室、配电室等配套设施以及疏散楼梯等,应按规范要求计容。

  6.电影厅(院)、体育馆、学校、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功能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可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7、供水、供电、供气及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用房,按工艺需要确定相应建筑高度,其设备用房计容面积仍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单倍计算,其他附属用房计容面积按相应规定计算。

    (三)跃层式住宅开洞面积

  跃层式住宅仅允许客厅上空楼板开洞设计,其面积不应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30%。对于上下层面积不等的跃层式住宅,按上下空间面积平均值的30%控制。

  (五)花池、设备平台按省技术规定要求,高层建筑花池按内置式设计,计入阳台面积。

  二、附属构筑物的设置

  住宅建筑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并结合立面隐蔽设置,材质、色彩、造型应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

  利用建筑凹口设置集中式空调室外或设备平台等附属空间,总面积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且突出建筑外轮廓线净宽不得大于1米。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供空调设备相关型号尺寸资料,同时应承诺销售时告知购房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搭盖。

  (一)空调板:单个功能空间单独设置的空调板,其外挑净宽应小于0.6米,连续长度不得超过单个功能空间开间的2/3。空调板应结合建筑墙体设置,尽可能隐蔽处理,不应设置在阳台出挑方向。

  (二)结构板:

  1.设计单位应尽可能优化建筑单体设计,避免不合理的建筑凹口、开洞等。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设结构板。建筑凹口、开洞处如有抗震要求的,可采用连梁拉结,但无采光通风等需求、套内房与房之间不设凹口、框架或结构板。

  2.确需设置结构板的,应在两面结构承重墙(不得开门或设置窗户)之间设置,单块宽度不大于2米,两块间距不小于1米。

  (三)凸窗:指突出建筑结构外墙设置的窗户,其出挑宽度应不大于0.6米,连续长度不大于单个开间的2/3,距离楼板高度不小于0.45米,凸窗高度小于2.2米,凸窗部分可不计算面积。当凸窗高度大于2.2米或出挑宽度大于0.6米时,凸窗部分应计算全面积。

  上下两层凸窗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凸窗内侧墙。

  当凸窗窗体未凸出外墙或墙体虽凸出于外墙但窗体外侧维护结构部分为墙体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为各种类型建筑材料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该窗体部分与套内其他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大于2.2米时,计算全面积。

  (四)天井: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的,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内天井周边设阳台的,按全面积计容。

  (五)女儿墙: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超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可结合建筑立面设计适当提高,因建筑造型需要加高的,其高度不宜超过6米。

  三、建筑高度计算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构筑物、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空域保护区时,其突出屋面部分构筑物应计入建筑总高度。

  四、规划配建停车指标换算

  除住宅安置房、社会保障房外,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划应配建的非机动车数量可按其停车面积折算成机动车泊位,但折算比例不超过非机动车应配建量的50%,置换的机动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非机动车指标按许可证指标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建筑方案审查的项目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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