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日期:2022-04-08 09:23
政策文件:

  因建星路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经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榕马政征〔2022〕1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建星路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63198933。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城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世创大厦100-1(九楼),电话:83685031;福州市罗星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罗星西路阳光花都旁青洲村委会二楼,电话:83987136。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8日

  建星路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建星路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现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签约期限

  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

  四、征收补偿机制

  1、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实物安置条件的可实行货币回购置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四)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五)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六、补偿计价方式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所有的工业仓储类用房及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可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事宜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1、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52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等其他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551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二)按分户评估价计价补偿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签约的,可以申请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七、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奖励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1、非住宅房屋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552元/㎡;办公等其他非住宅552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工业仓储类用房552元/㎡;办公等其他非住宅552元/㎡。

  (二)按分户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非住宅:可给予被搬迁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搬迁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八、搬迁补助办法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本方案,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并报请马尾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马尾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十一、其他事项

  本征收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项目所属指挥部监察组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2022年4月

来源:马尾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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