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起草说明
日期:2018-07-13 16:06
政策文件:

  《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区马尾镇、亭江镇、罗星街道使用的是2005年、2006年机场二期时制定的标准,琅岐镇使用的是琅岐经济区2010年制定的标准,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沿用标准的时间较长远的问题。近几年来,周边部分县(市)区如福清市、闽侯县等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了相关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统一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制定我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显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管委会、区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年第10次土地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制定马尾区征地地面物补偿指导标准(试行)。

  三、征地地面物补偿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一)按照以上法律法规,明确我区辖区内征地地面物种类及补偿标准依据,含果木类、花卉苗木类、水稻蔬菜类、水产养殖类、建筑物类、坟墓搬迁类、其他未列入种类补偿及抢种、抢建的界定以及指导标准的解释和施行期限。

  (二)各类补偿标准制定

  1.果木类共计17种,补偿标准根据胸径、冠幅、常规种植密度等确定具体补偿价格;

  2.花卉苗木类共计157种,补偿标准根据胸径、冠幅综合考虑花卉苗木的质量和价值等确定具体补偿价格;

  3.蔬菜水稻类类针对槟榔芋、甘蔗、莲藕、马铃薯、白萝卜、胡萝卜、生姜、莴笋、甘薯、蒜头、豆类、水稻、蔬菜、西瓜、甜瓜、西红柿等,根据征收时的生长状况、市场价格和预期收益损失等确定每亩的补偿价格;

  4. 水产养殖类针对鱼池、虾池、蟳池,根据养殖开挖费、护坡护堤设施、养殖设施投入,青苗费,养殖投入,预期收益损失费等确定每亩的补偿价格;

  5.建筑物类针对鸭舍、猪栏和田间管理房等,根据建筑物结构确定每平米的补偿价格。另外,还确定了机井、蓄水池的补偿标准;

  6. 坟墓搬迁类为坟墓搬迁费用按每台每穴1000元予以补偿;

  7.其他未列入补偿标准的地面物参照同类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来源:马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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