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日期:2019-05-29 15:07
政策文件: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实施后,促进了基金产业的集聚发展。截止到2019年4月1日,福州·马尾基金小镇集聚了334家私募投资机构,注册总资本861亿元,基金管理规模1255亿元,投向省内实体项目194亿元,累计实现税收1.67亿元,成为我省管理私募基金规模最大的区域,2018年被省金融办及“一行三局”评选为福建省金融业改革开放最具影响力40件大事之一。原《暂行办法》试行期两年,于2019年1月25日到期。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需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

  二、起草经过

  2018年10月区金融办会同自贸区经开办等部门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2018年11月29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原《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同意修订完善原《暂行办法》相关条款;2019年4月11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关于对私募投资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奖励方案,原则同意对私募投资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奖励,并将奖励条款增补进新修订的《暂行办法》。2019年4月25日,管委会、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关于修订原《暂行办法》的意见。2019年5月27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三、起草修订原《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说明

  原《暂行办法》经过两年的试运行,因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原《暂行办法》有利于发挥政策引领的作用,助力我区基金产业继续保持领先优势。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私募投资机构个人所得税奖励条款。本次修订将私募投资机构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增补进了《暂行办法》,吸引更多优质基金及金融人才落户我区。

  (二)进一步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暂行办法》部分限制性规定,并扩展了“基金小镇”的物理空间,进一步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适当调整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标准。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探索,并参考中国基金业协会现行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标准做适当调整,与目前招商考核规则相衔接,以增强招商优势。

  (四)鼓励存量基金企业增资扩股。本次修订增加存量基金企业增资扩股的奖励政策,另外还增加了招商贡献奖励条款,鼓励以商招商。

  (五)防风险与促发展并重,推动基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考虑了与当前监管政策相衔接,同时还增加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的条款,促进基金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马尾区司法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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