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按上述比例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